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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请看复函、文件和地方最新举措(8个危废处置项目寻求投融资)

发布时间:2017-07-10

点击量:1423 次


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的请示》(鲁环函〔2010〕4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如需要,你厅应依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界定 危险废物 复函


小结1:根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


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土壤函[2016]22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研究起草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化工项目副产品评审暂定方案

 

各相关环评单位:

近期受理的涉及副产品的化工项目日益增多,许多副产品的制备工艺缺少标准支撑和技术论证,造成副产品市场良莠不齐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副产品审批流程,提高副产品质量标准,结合《关于征求环办土壤函[2016]2279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条件(具备任意一条)

1、项目涉及的副产品能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可以不对应。

2、涉及的副产品无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但已正常销售,且相关手续齐全(环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明确为副产品生产、销售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组织评审。

二、评审流程

1、编制项目工程分析简本或提供项目环评报告书初稿,注明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限值(执行企业标准的副产品须提供相关企业标准)。

2、明确副产品的合理销售去向,提供销售意向协议。

3、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根据生产工艺论证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是否全面,限值是否合理,销售去向是否规范等,并形成专家意见。

4、评审邀请的为专家库内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3名,评审前将会议安排等相关事宜报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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