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概念的核心要素分析
《固废法》“第六章附则”中对固体废物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该定义的核心要素在于物品或物质的属性判断,主要基于物质客观的价值和产生者/(所有者)主观的取舍两个方面,客观价值为主,主观取舍为辅。
物质的价值相对性和绝对性
物质的价值具有相对性,具体表现为:
(1)时空相对性。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不同的科技和认知发展条件下,物质的价值会发生变化。
(2)用途相对性。在当下的社会、科技和认知条件下(“当下条件”),不同的用途下(使用者、使用的方式方法等),物质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
物质的相对价值,是指在“当下条件”下,物质在特定用途下的价值,也可称之为狭义价值。
物质的绝对价值,是指在“当下条件”下,物质在所有不同用途下的总体价值,是物质本身固有的价值。也可称之为广义价值。
决定物质属性的是广义价值
从狭义价值的角度看,物质价值的相对性导致了物质属性的相对性,所谓没有绝对的废物,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同一个物质,有人当“宝贝”,有人当“垃圾”。
那么,在《固废法》对固体废物的定义中,“原有利用价值”是指狭义价值还是广义价值?即,“原有利用价值”是基于产生者,还是基于包括产生者在内的不同使用者?
我们有这样一个常识,如果自己手上有件东西,自己用不上了,但是对别人有用,我们是不会把它当废物对待的。
基于这样的常识,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固体废物的定义中,“原有利用价值”是广义价值,是基于包括产生者在内的不同使用者所有用途下的总体价值。
在广义价值下,物质的客观属性是唯一的
“非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是两个对立的、排他性的集合。从广义价值而言,在产生者不主动抛弃的情况下,没有一种物质,既是“非固体废物”,又是“固体废物”。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物质的双重属性的现象。如果概念不清,往往会产生物质的属性是由狭义价值决定的这种假象,其实是由产生者主观取舍造成的。在广义价值下,物质的客观属性是唯一的。
《固废法》中固体废物定义存在的问题
外延过大,形成悖论
“原有利用价值”是物质的总体价值,包括可从物质中提取原材料以及燃料的价值。由于这是物质普遍存在的基础属性,那么套用“没有绝对的废物,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这句话,固体废物本身就不存在了,《固废法》还有何用?
“原有”两字引发多重歧义
一是,按照“原有”利用价值概念来界定物质属性,产品也可能归属为废物。通过生产活动产生的产品,一般不再具备原辅材料的性能,也就是说产品丧失了“原有利用价值”。根据定义,产品竟然变成废物!导致这种不合理的结论,是因为“原有利用价值”这个用词没有考虑到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赋予物质的新的价值。比如说,用米酿酒,酒失去了米的“原有利用价值”,酒是废物吗?肯定不是。
二是,固体废物概念中“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与“虽未丧失利用价值”,前后相差“原有”两个字,容易产生一种歧义:“原有利用价值”不同于“利用价值”,“原有利用价值”是相对于产生者而言的,“利用价值”是所有用途下的总体价值,一个狭义,一个广义。
“利用价值”不等于“利用”的价值
“原有利用价值”是物质所有用途下的总体价值。对于“利用”,《固废法》定义为: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原有利用价值”中的利用的含义远远大于“利用”,两者之间产生了冲突。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对于广义价值的选择和控制
《固废法》对于“固体废物”定义的广义价值所引申出的“没有绝对的废物”这个概念,让固废管理对象变得模糊,管理陷入困境。所以,物质的性质判断基于广义的价值属性,但不能无条件地认同广义价值。《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是判定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重要依据,给广义价值带上了合适的“紧箍咒”。《导则》给出的鉴别顺序分3步:《首先根据固体废物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导则第三部分列出了“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见图1),该“流程图”有5层判断项,其中有4个判断项可以得出“非固体废物”的属性。其中在第2项判断为“有价值”的基础上的后续3个判断,可以看做对于广义价值的选择和控制。即“基本保留原有用途的价值+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可直接用作替代产品,且使用过程环境无害”。
图1 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
对于固体废物定义的调整和解读
《固废法》中固体废物的基本定义及其概念在实际管理应用中存在较多问题,《导则》的补充只是杯水车薪,本文尝试从根本上对固体废物的定义进行调整,正本清源,才是长久之计。
定义的调整原则
针对现有定义存在的问题,可以遵从以下几点原则加以调整,①保持以物质的广义价值判定物质属性②对广义价值进行合理控制③认可物质的新价值④避免和“利用”的定义产生冲突。
定义的调整建议
现有定义的不当之处,是因为“原有利用价值”这个用词存在重大缺陷。根据上述调整原则,可以把“原有利用价值”改为“直接使用价值”。即,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直接使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直接使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
调整后的定义解读和说明
采用“直接使用价值”的定义完全符合4个调整原则,化解了原定义存在的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直接使用价值”是广义价值,是基于包括产生者在内的不同使用者所有用途下的总体价值。
(2)“直接使用价值”是受限制的广义价值,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①固体废物(非主动抛弃的,下同)是不能直接使用的。
②能直接使用的,就不是固体废物。
③“直接使用价值”,不包括固体废物的“利用”。
直接使用价值:物质可以直接使用到正常的、通用性的生产、生活用途,就是非固体废物。判断“需界定物质”是否具有“直接使用价值”可采用比较的方法,和现有的公认的非固体废物进行比较,若具备相同的价值,就可判定具有“直接使用价值”。具体方法而言,可以对照《导则》提出的3种价值(原有用途、符合标准、直接替代),原有用途就是和原物质相比较,符合标准就是和标准化的产品相比较,直接替代是和被替代的产品或原材料相比较。以企业产生的某种含铜污泥为例:含铜污泥如果品味好于铜矿料,就可以直接替代铜矿料做原材料使用,既然和铜矿料相比较它具备直接使用价值,含铜污泥就不是废物。 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现有的铜冶炼水平还未达到直接使用含铜污泥冶炼的水平,或者同使用铜矿料相比是环境有害的(生产过程环境风险增加,产品品质降低等),那么含铜污泥就是废物,含铜污泥的冶炼过程可以看做是固体废物的“利用”,是一种需要加以控制的特殊用途。
固体废物的“利用”:属于固体废物的特殊用途,需要特定的范围、时间和技术条件。“当下条件”下,没有其他正常的、通用性的生产、生活用途可以直接使用固体废物。
(3)“直接使用价值”包括了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创造出来的新的价值,包括生产活动产生的产品价值、社会服务活动产生的物品价值等,突破了“原有利用价值”的歧义和束缚。
(4)采用“使用”,从用词上规避和“利用”的矛盾和冲突。
不同定义下的物质属性分析
通过“废电脑”物质属性分析案例,来说明将定义调整为“直接使用价值”的合理性,以及广义价值受控的必要性。
废电脑是首批纳入《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子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管理对象。
按现有定义的属性分析:废电脑的拆解产物(塑料、金属、有价值的零部件等)可以作为原料被他人利用,这是电脑“原有利用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废电脑没有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不是固废!
按调整后的定义:废电脑没有“直接使用价值”,无法直接使用到正常的、通用性的生产、生活用途,既没有原有用途,也不符合任何产品标准,也无法直接替代其他产品或原材料无害化使用。所以废电脑是固体废物,废电脑的拆解属于固体废物的“利用”,仅仅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