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最低价中标“或将终结
近年来,各行业企业“倒闭”、“关停”、“破产”、“拖欠工资”、“业绩下滑”、“亏损”等消息动摇人心。由于国内产能过剩严重,很多企业要么没生意,要么靠低利润走量维持生存。
除了外部环境,内在的恶性竞争也在吞噬制造业的好光景。为了维系客户、保证有生意可做,一些企业不惜以“保本”姿态卖货,加重了更多中小型厂倒闭风险。
低价中标真是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的!特别是环保行业,其他行业是不是也如此?值得我们思考。
现在看来,比“倒闭潮”更可怕的是“低价竞争”。 “价格多低的生意都有人做!”
低价竞争案例
竞争对手A公司开始走关系路线,把业主高层的喜好摸了个八九不离十。 竞争对手B公司放出狠话,不管最后业主杀价杀到什么地步,这活都要接。 我们和这个业主合作了三四个项目,某个项目刚开车,应该说茶还热乎,谈笑风生的几率很大。 因为暂时还有项目运作,所以报价一切按照正常步骤,水深水浅的地方酌情加了点吃饭钱,可以说报出的价格在平时看起来完全很正常。
结果第一轮比价,B公司的价格是我们的70%。同事们有点莫名惊诧,B公司平时的价格都和我们不相上下,有时还略高。找了B的朋友问问,原来B很多人都在OVER HEAD(空着没项目做的意思)。再没项目就要裁员,所以B决定背水一战,豁出去了。
第二轮谈判的时候,我们公司直接降到了B之前的价位上。因为高层说,老客户不能丢。最近刚得到的消息,B公司最后中标了。来自业主方的可靠消息透露,B公司最后的中标价格大概降到了我们第一次报价的50%。
这是个啥概念?我想对我亲爱的客户说:
生活的格调在于您的品味,
产品的质量在于您的选择!
只选对的,时间会证明您的理性和远瞻!
好贵,没错,因为好,所以贵!
产品贵在品质,人贵在品味!
服务的前提是利润,
利润空间可以被挤压,
但不能消失,
否则连同利润一起消失的还有服务。
请不要一味的过度要求,
每个公司都要生存,
你拿走了厂家的生存空间,
服务、品质怎么保障?
做企业就是做良心,
我们宁愿为价格解释一阵子,
也不要因为品质,向客户道歉一辈子!
【中国企业的价值要升级,最低投标价机制必需改革】
招投标背景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招标投标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特别对于生产制造和施工行业,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癌变且无法自拔的泥潭,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可持续。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另外,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然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最大限度的节资率,体现领导政绩,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一旦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视而不见,造成大量的低价中标,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
正常的价格,是对他人创新和劳动的一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的尊重。畸形的价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关系、法治环境和信用缺失。最低价中标,本意似乎是好的,但却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和形成适当的行业集中度的土壤,也使政府和企业以此作为名义合规的护身符,而不考虑实际履约的可能性和相应后果,使得在中国经济增速逐步下行、百业萎缩为特征的今日,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两会有关招投标意见和建议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技术、服务和品牌的评分占比不低于50%。
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当前,由于供求关系失衡,产能普遍严重过剩,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从而促使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
让企业成本定额与工法相互对应
相互配套,动态调整
在市场竞争中真正体现企业的实力与价值